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74591号“VIN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41号
申请人:威能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4591号“VIN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VINUM”是拉丁语,并非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日常生活中经常所接触到的英语。相关公众对其认知度较低,能够以申请商标作为标识从而识别商品来源,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在中国有指定相同商品且含有“VINUM”的商标注册成功,且在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新加坡等多个中文普及地区或国家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商标档案信息、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VINUM”,其含义为“酒”,申请商标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VINUM及图 商标 威能控股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