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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83115号“荷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0: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78号
申请人:许思思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0日对第28383115号“荷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在第32、33、43等类别上以“荷花”为素材先后注册了46件商标,已经超出了一个酒类企业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正常经营需要。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荷花酒类旗舰店商品信息、经营者资质、检验报告、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等电子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与第34类香烟商品无关,争议商标正当合法宣传,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注册合理,未采取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荷花”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关系证明文件及所获荣誉证明;
3、“荷花”白酒包装盒及酒瓶外观设计专利及著作权登记证书;
4、专利许可合同及转账凭证;
5、“荷花”系列产品在线上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
6、“荷花”系列产品线下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15-2017年完税证明;
8、相关新闻报道及广告;
9、“荷花”所获荣誉;
10、消费者评价。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0年4月27日,争议商标被转让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和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