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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58673号“YWM YAN WEN M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4:17关于第25958673号“YWM YAN WEN MI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1814号重审第0000005026号
申请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颜文明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21814号《关于第25958673号“YWM YAN WEN M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90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101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57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迪亚多纳”、“DIADORA”及图形商标在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较早开始经营体育用品、运动鞋、箱包等批发零售业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大量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标志近似的商标,且还申请注册了含有“BOS”等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学仪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304件商标,其中含“迪拉多拉”、“DELAORA”、图形等多件与申请人中英文商标、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另还注册多个含“BOS”文字的商标。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2020)商标异字第49439号第28876651号“DELAORA YW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中裁定,第28876651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
一、争议商标“YWM YAN WEN MING及图”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著作权证明,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该条款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学仪器”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本案中,由查明的事实3和申请人在评审程序、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迪亚多纳”、“DIADORA”及图形商标在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304件商标,其中含“迪拉多拉”、“DELAORA”、图形等多件与申请人中英文商标、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另还注册多个含“BOS”文字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YWM YAN WEN MING及图 商标 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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