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31249号“魔登原食MODERN PRISTINE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1:13关于第65531249号“魔登原食MODERN PRISTINE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55号
申请人: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1249号“魔登原食MODERN PRISTINE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62740号“摩登一口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27873号“摩登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938704号“魔登时刻KONJAC MO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乳清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