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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30824号“超天才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1: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97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51630824号“超天才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协议、广告业务委托证明;2、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版权登记证书;3、经销发票、实体店及售点照片;4、广告合同及证明;5、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6、维权类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话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超天才网 商标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