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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11168号“臭宝臭豆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3: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64号
申请人:杭州微念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黑龙江绿屋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56411168号“臭宝臭豆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地名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臭豆腐干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臭宝臭豆腐 商标 杭州微念创新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