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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78252号“安讯奔 I-Spri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2:30关于第12478252号“安讯奔 I-Sprin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安讯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78252号“安讯奔 I-Spr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667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维护”部分服务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广大的客户提供了软件及软件维护升级运行等相关服务,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参会回执表、发票以及参展的照片、宣传页;2、服务合同、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3、采购订单及发票;4、企业公众号截图;5、公司照片及宣传册;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9月27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16年5月6日转让给北京安讯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单中显示了复审商标,订单日期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并有与该订单相对应的发票与之佐证,能够证明前述订单已实际履行。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维护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维护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标识虽与本案复审商标有所差别,但该标识显著识别部分仍为“安讯奔”,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安讯奔 I-Sprint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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