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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4230号“赵记庆余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8: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32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田田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8174230号“赵记庆余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庆余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庆余年》作品享有良好的美誉度,并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有声读物、漫画以及开发周边产品等,通过这些持续性商业化运营,“庆余年”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并为申请人带来了商业价值及商业机会,因此,申请人对《庆余年》作品名称享有商品化权益、著作权。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和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045560号“庆余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庆余年”作品名称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有违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2、阅文集团介绍;
3、《庆余年》作品委托创作协议;
4、《庆余年》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
5、起点中文网介绍;
6、《庆余年》作品百度介绍、点击量及所获荣誉;
7、作者晓峰先生(笔名猫腻)介绍及所获荣誉;
8、作者晓峰先生(笔名猫腻)及《庆余年》作品方面的媒体采访;
9、申请人于2007年首次申请注册的庆余年商标档案;
10、《庆余年》实体书照片及线上销售情况;
11、豆瓣上《庆余年》小说书籍出版信息和读者评分;
12、与城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的图书出版合同、银行回单;
13、《庆余年》影视改编协议及发票;
14、电视剧《庆余年》介绍及播放量、所获荣誉等;
15、《庆余年》海外平台媒体报道;
16、盛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
17、《庆余年》游戏改编协议及发票;
18、《庆余年》游戏官网、APP客户端界面、微博、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结果;
19、《庆余年》有声读物改编协议及发票;
20、喜马拉雅等平台上的庆余年有声读物页面;
21、《庆余年》文学作品改编权授权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22、《庆余年》漫画改编协议及发票、漫画页面等;
23、《庆余年》角色、海报绘制委托协议、发票;
24、《庆余年》实景主题娱乐设施授权合作协议及主体变更协议;
25、《庆余年》上海图书馆预查列表、检索报告;
26、《庆余年》书籍、影视、手游等宣传材料;
27、在先判决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旅馆预订;自助餐馆;私人厨师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核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赵记庆余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商品化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庆余年”仅为作品的名称,其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在脱离作品内容的情形下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基于《庆余年》小说作品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小说《庆余年》系晓峰(笔名猫腻)创作完成,申请人于2007年6月11日与该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委托创作《庆余年》小说作品,且由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相关衍生权利。该作品创作完成后,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申请人基于该小说而授权改编的影视作品、漫画、有声读物、游戏等作品也被推广宣传。由此,《庆余年》小说作品不仅拥有了广大的读者群体,在网络文学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亦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成为了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的名称。《庆余年》小说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申请人及晓峰先生投入大量劳动所得,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晓峰先生小说作品名称“庆余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是当下小说作品行业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观众误认为上述服务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服务产生好感或信任感,此情形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及晓峰先生基于小说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及晓峰先生基于该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赵记庆余年 商标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