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91904号“Pro-Wax1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3:17关于第65691904号“Pro-Wax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78号
申请人:中山市帝花凡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1904号“Pro-Wax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6115号“PROMA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9015284号“Pro-max及图”商标、第37098854号“puntos 100”商标、第24899396号“100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已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除2106类似群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其指定使用的2106类似群的“纸巾盒;香味蜡烛加热器(电或非电)”商品进行复审,因此,引证商标2、3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是一个臆造词,具有申请人赋予的独特含义,具有明确的识读方式和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4、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2106群组商品“香味蜡烛加热器(电或非电)、纸巾盒”商品上的注册,因此,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香味蜡烛加热器(电或非电)、纸巾盒”(以下称复审商品),我局驳回决定书中涉及其他商品的部分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香味蜡烛加热器(电或非电)、纸巾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肥皂分配器、花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ro-Wax100”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字“PROMAX”及引证商标四“100 ”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Wax”可译为“蜂蜡”,使用在申请商标复审的香味蜡烛加热器(电或非电)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其消费行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Pro-Wax100 商标 中山市帝花凡品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