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02886号“秋子生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66号
申请人:长垣市秋子生殖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2886号“秋子生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678368号“秋子生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896633号“秋子生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中药成药、贴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中药成药、贴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秋子生生堂 商标 长垣市秋子生殖医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