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0224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6:17关于第310224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224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70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画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商标在“1.镜子(玻璃镜);2.画框;3.画框托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玻璃钢工艺品;2.树脂工艺品;3.竹木工艺品;4.家具的塑料缘饰;5.电缆电线塑料槽;6.塑料水管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所获荣誉;
3.相关照片;
4.网页截图;
5.相关合同、发票、汇款单;
6.报关单、确认书、发票;
7.词语解释;
8.相关视频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淑敏于2002年2月28日申请注册,2003年6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撤销及复审程序,在家具的塑料缘饰、电缆电线塑料槽、塑料水管阀、家具门商品上被撤销,现为在第20类画框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5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两申请人共有。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35536号重审第209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已将复审商标在家具的塑料缘饰、电缆电线塑料槽、塑料水管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复审商标在家具的塑料缘饰、电缆电线塑料槽、塑料水管阀上的注册是否应予撤销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因本案申请人为原撤销被申请人,且根据审理查明,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玻璃钢工艺品、树脂工艺品、竹木工艺品”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8为单方自制证据,且与证据3至6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竹木工艺品等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蒙娜丽莎MONALIS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