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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80179号“Pawtita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0: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16号
申请人:卡弗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牛魔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6980179号“Pawtit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是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作品登记证书;域外注册证及翻译;销售网页摘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著作权,争议商标“Pawtitas”为标准印刷体字母,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且仅就“PAWTITAS”字母构成而言,并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其提交的销售网页等在案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未体现使用主体,或未体现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上其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