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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828024号“JUOMOU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3: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00号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致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九牧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23828024号“JUOMOU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 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4548号“九牧 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19762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73765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11058号“轻按式冲洗阀 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88992号“JOOMO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30645号“JIU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03704号“JIU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认定为第11类卫浴、洁具商品上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九牧”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案件裁定书及行政判决;2、争议商标使用情况及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7日提出申请注册,2018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淋浴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局查明事实,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六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本案中,争议商标“JUOMOUQ”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外文识别部分“JOMOO”、引证商标六的构成外文“JUOMOUQ”、引证商标七的构成外文“JIUMU”、引证商标八的构成外文“JIUMOO”在整体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厨房用抽油烟机;烹调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九牧 JOMOO”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JUOMOUQ”与申请人商号“九牧”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JUOMOUQ 商标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