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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75751号“浙石水ZHESHISH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5:41关于第50175751号“浙石水ZHESHISHU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27号
申请人: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石水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0175751号“浙石水ZHESHISH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包含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且没有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新含义。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5年至2018年以及2020年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
2、申请人早期出售的产品标牌照片;
3、厂房、厂区照片;
4、企业宣传册、相关取证视频;
5、推广费用、电商销售页面、域名备案信息、官网截图;
6、纳税申报表;
7、被申请人公司信息;
8、“浙”字的百度百科介绍;
9、相关决定书;
10、相关企业信息及官网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的在先使用及知名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提出无效,缺乏明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为了正常的发展需要,并不存在任何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泵类产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石水”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争议商标使用证据,也未对其登记“人泯”作为商号的企业予以合理解释。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商号权、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号、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少量销售发票、产品及厂区照片、推广费用及官网展示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文字“浙石水”及其拼音构成,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简称“浙”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9、10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浙石水ZHESHISHUI 商标 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