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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94994号“广利发能量 体力架TI LI 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0:55关于第15594994号“广利发能量 体力架TI LI J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2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知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94994号“广利发能量 体力架TI LI 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2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合同及收款收据、检验报告、展位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饼干、麦芽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等;2、产品及车间厂房照片;3、产品采购合同、出库单、收据;4、产品检测报告;5、荣誉资料;6、广告宣传、展会资料及展位制作费发票等。
我局经核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饼干、麦芽饼干、蛋糕、面包、糕点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郸城县广东广利发饼干厂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2018年11月,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针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本案复审商品为饼干、麦芽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商品。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河南广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采购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将该证据与产品出库单、收款收据、产品照片、展会资料等其余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饼干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饼干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麦芽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其他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可视为复审商标在其他复审商品上亦进行了使用。据此,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在饼干、麦芽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广利发能量 体力架TI LI JI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