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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34557号“威尔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2: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54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威尔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4534557号“威尔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及其“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蒙娜丽莎 M MONALISA及图”、“蒙娜丽莎”、蒙娜丽莎头像商标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程度延续至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83413号“美尔奇 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52314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558537号“美尔奇 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系列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稳定的市场公共秩序,群婚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利益,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2、在先作出的法院判决书;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4、申请人参与起草的《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陶瓷报》;5、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料;6、申请人参展资料;7、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8、申请人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资料;9、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0、申请人瓷砖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11、申请人广告支出审计报告;12、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测量”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威尔奇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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