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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34955号“HONORPIA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2:22关于第33934955号“HONORPIAN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向东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934955号“HONORPIA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58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向东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雨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商标授权书及营业执照;3、HONOUR和HORNOR的有道翻译信息;4、广告咨询推广委托代理合同、广告推广合作协议、策划图、付款凭证、发票、收款信息及企业工商信息;5、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6、店面相关图片及产品宣传图片资料;7、销售合同、发票及入账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相关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公司;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发票模糊不清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雨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申请人授权浙江皮娅纳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宝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与海宁东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围巾、手套相关商品的产品采购合同及服装定制合同,并提交了银行回单、销售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围巾、手套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帽、袜、腰带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ONORPIAN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