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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14621号“PHOENIX VALLE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4:54关于第46114621号“PHOENIX VALLE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20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泉州中欧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6114621号“PHOENIX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551057号图形商标、第7970391号、第19552722号、第22909419号、第3205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RAWSON'S RETREAT及图”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申请人及名下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和抢注申请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
2、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RAWSON'S RETREAT(洛神酒庄)的背景简介;
3、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报纸、“PENFOLDS”葡萄酒和“奔富葡萄酒”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广告推广证据;
5、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所获荣誉、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版权查询报告复印件;
7、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9、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相关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10、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他权利人的证据;
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存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相关裁定书、判决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13、被申请人关联主体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97件商标,其中“宝马王子”、“凤凰鸿蒙”、“拉图徽章古堡”、“米奇公仔”、“MUNECO DE MICKEY及图”、“艾斯爵奔富酒庄”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商评字[2023]第49483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90余件商标,其中“宝马王子”、“凤凰鸿蒙”、“拉图徽章古堡”、“米奇公仔”、“MUNECO DE MICKEY及图”、“艾斯爵奔富酒庄”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HOENIX VALLEY及图 商标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