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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44477号“99 FOWI GEASON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6:55关于第54744477号“99 FOWI GEASON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47号
申请人:北京恒信润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夏明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4744477号“99 FOWI GEA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下四季99高尔夫俱乐部的标志性logo相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是四季99高尔夫俱乐部的球友,与申请人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Four Sensons99及图”商标的抄袭和复制,损害申请人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四季99高尔夫俱乐部作品登记证书及草稿图样、作品首次发表截图;
2、媒体报道、参加活动、举办球赛报道及照片;
3、报警自述、聊天记录截图、夏明发布消息截图、受案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照片、公众号删除记录截图、申请人投诉截图、夏明投诉申请人公众号截图、微信平台不支持截图、夏明创建群聊及聊天记录截图;
4、百度对“99 FOWI GEASONS”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7029981号“99 FOUR SEASONS”商标和第46992469号“四季99高尔夫”商标已被驳回,其谎称商标为驰名商标属信口雌黄,且其多次拿被驳回的商标作侵权伪证。被申请人的公众号一直可以正常访问,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头像,已被腾讯删除,申请人处于没有公众号头像状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是四季99俱乐部的创始人,因无法沟通所以无法继续合作。申请人的法人张建军存在诽谤被申请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已被东城分院立案等待开庭审理。争议商标系独创,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大量活动图片是被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图片。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头像侵权投诉审核通过截图、与张建军的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起诉状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坚持申请理由,补充提交微信公众号发表文撷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高尔夫球鞋、高尔夫球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取得“Four Sensons99及图”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争议商标的图形化设计与涉案作品在整体设计手法、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为四季99高尔夫俱乐部的管理人员之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举办的四季 99高尔夫俱乐部年会上展现“Four Sensons99及图”美术作品,被申请人有接触到该美术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作品相似之标识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第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高尔夫俱乐部活动、组织高尔夫球比赛等服务的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消费对象、服务目的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三,由于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Four Sensons99及图”商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Four Sensons99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成为驰名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五,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