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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13643号“FLAS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9: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46号
申请人: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申请人:吴亮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6513643号“FLAS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FLASY”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曾联系被申请人预购买争议商标,后无果,被申请人又对上述商标进行了重复注册。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争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保护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商标标识使用图片;2.广告宣传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等;3.官网视频、公众号截屏、参展报道、照片;4.所获荣誉;5.百度等媒体报道;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记录;7.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发票;8.政府采购合同;9.申请人服务辐射区域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FLASY”商标的抢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参展报道、照片、所获荣誉等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FLASY”商标在大数据产业云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商标字母组成相同,且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字号相同的“爱特云翔”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全部服务,与申请人大数据产业云服务类似或密切相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FLASY 商标 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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