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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40001号“JOYRI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27号
申请人:沐川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17340001号“JOYRI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人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集中抢注在服装、包、眼镜等类别上,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Joyrich、Stella Jean、DVF、LEXON(乐上)、FIONNGUALA(芬古)等品牌由来及介绍;
2、申请人JOYRICH品牌被各大知名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3、申请人对JOYRICH品牌进行广泛宣传和使用证据;
4、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关于JOYRICH的宣传报道;
5、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6、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出于正当生产经营需要,善意取得商标权。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与争议商标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对应关系,不应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对争议商标进行处置。三、被申请人虽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但均有实际使用意图或已大量实际使用。四、申请人无效他人注册商标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全国各地多家眼镜行现场销售照片;
2、“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宣传图片;
3、“抖音”眼镜旗舰店及全国各地的抖音主播发布的眼镜视频;
4、“微博”宣传使用图片;
5、“天猫”眼镜旗舰店发票;
6、北京、上海眼镜展会现场照片及发票;
7、销售、印刷合同及发票;
8、眼镜、眼镜盒等图片;
9、眼镜捐赠及公益验光照片;
10、注册商标一览表及引证商标多次转让信息;
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并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盒;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防眩光眼镜;3D眼镜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9月6日。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第15728211号“DVF”、第8298470号“Fionnguala”、第9995524号“乐尚LEXON”、第18414292号“芬古”、第22241590号“LEXON”、第41339878号“apmmonaco”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DVF”、“Fionnguala”、“乐尚LEXON”、“芬古”、“LEXON”、“apmmonaco”等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对他人品牌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JOYRICH 商标 沐川服饰(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