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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9421号“京灵方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2: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80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9421号“京灵方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9263号“京方舟JINGFANG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关于“京”字的解释资料;其他商标的裁定书;申请人“京灵方舟”平台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电缆、电线、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电缆、电线、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商品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京方舟”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京灵方舟 商标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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