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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772H2号“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2:30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772H2号“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27号
申请人:都纳木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772H2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4707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2176号决定其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在除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另,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372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6845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99835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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