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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26302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7:07关于第49826302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09号
申请人:周兴华 委托代理人:杭州欣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瑞权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5日对第49826302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898119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第31905760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第31909307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第31913225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第31910001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第31906145号“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第9027670号“晶思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负面的市场效应。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晶思达”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晶思达”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永康市晶思达贸易有限公司信息;
2、晶思达商标在先注册情况及品牌知名度情况;
3、申请人的抖音账号详情;
4、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热销商品总销详情及店铺排名;
5、展会材料、申请人获奖详情;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他人商标介绍及宣传材料;
8、申请人在先在电焊烙铁、电焊机、电镀机、焊接机等商品上使用“JINGSIDA 晶思达”商标的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前述引证商标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余6件商标分别为“畅高”、“卡萨雷兹”、“万兴姜老大”、“黑佐佐”、“安枫”、“美人胚子”,前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的店铺名称相同。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字号“晶思达”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在洗衣机、油漆喷枪等商品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晶思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余6件商标分别为“畅高”、“卡萨雷兹”、“万兴姜老大”、“黑佐佐”、“安枫”、“美人胚子”,前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的店铺名称相同。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JINGSIDA 晶思达 商标 周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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