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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59139号“kakas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7: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微管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利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59139号“kaka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6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4月08日至2022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产品图、推广视频截图、网络销售截图、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冻”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第16159139号第29类“KAKASO”商标在“1.果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水果色拉;2.水果罐头;3.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4.干蔬菜;5.奶粉;6.食用油;7.干食用菌;8.豆腐制品;9.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kakaso”酵素梅产品照片、淘宝网宣传广告页、天猫宣传视频截图、淘宝网销售记录截图。
2、咔咔寿奶茶固体饮料、谷果酸奶方便食品、“kakaso”果味型凝胶果冻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上述产品及奶昔、代餐产品淘宝网宣传广告页、天猫宣传视频截图、淘宝网销售记录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3、咔咔寿酵素果冻套盒及外箱订购合同、收据、“kakaso”酵素果冻彩盒、纸箱销售合同、咔咔寿奶茶固体饮料、谷果酸奶方便食品、果味型凝胶果冻委托加工合同、ODM生产订单、出库单、发票、产品图片、天猫宣传及视频截图、淘宝订单截图、百度搜索“kakaso”结果、抖音、拼多多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kakaso”产品包装印有“台湾”,容易误导消费者该产品是从台湾进口。包装上的“kakaso”及淘宝天猫宣传视频出现的“kakaso”商标呈上下两行排列,表现形式与复审商标不一致。其产品为酵素营养餐、酵素梅,非复审商标指定商品。委托加工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显示的果冻订购生产量为200箱,非大批量生产后进行销售,更像是试生产样品。在没有销售证据佐证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果冻及其他产品上使用。部分证据为自制,尽管显示淘宝销售记录截图,但未显示卖家商铺信息。被申请人在淘宝、天猫上搜索未发现申请人经营“kakaso”产品的官方网店,仅检索到有经营“kakaso”咖啡酵素果冻的个体工商户。部分合同显示印刷包装是“咔咔寿”,非复审商标。对申请人证据的有效性及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提交淘宝网对“kakaso”的搜索截图、小九S身养生工作室销售截图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产品包装标注台湾是因为台湾是青梅的原产地。酵素梅是一种经过加工的青梅产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体现奶茶、果冻、酸奶等产品,且所有产品均是“kakaso”与“咔咔寿”组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北京绿盒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2021年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决定在“1.果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水果色拉;2.水果罐头;3.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4.干蔬菜;5.奶粉;6.食用油;7.干食用菌;8.豆腐制品;9.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由于被申请人未就撤三决定申请复审,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撤销注册的“1.水果色拉;2.水果罐头;3.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4.干蔬菜;5.奶粉;6.食用油;7.干食用菌;8.豆腐制品;9.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淘宝网对奶茶固体饮料、谷果酸奶方便食、奶昔、减肥代餐等产品的广告宣传及销售订单,但上述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故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淘宝网等对标有复审商标的酵素梅进行淘宝宣传及对酵素果冻进行销售的事实。虽然被申请人质疑显示的“kakaso”商标呈上下两行排列,表现形式与复审商标不一致。对此,我局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故申请人对“kakaso”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酵素梅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且与复审商标核定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在主要原料、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