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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25338号“INWI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7: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应微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5338号“INWI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90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管理系统采购培训协议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开发合同;
2、产品采购合同及付款证明;
3、视频课程截图;
4、春季新品发布会现场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6、复审商标档案;
7、产品单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等服务上。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服务,且缺乏相应的履行证明。证据2未显示复审服务,且产品采购合同仅提供了付款证明进行佐证,证明力较弱。证据3、4、7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5、6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