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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685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9:05关于第653685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21号
申请人:广东亿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8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5164号“汇瑾资本HUIJIN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所获荣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担保服务的大型项目介绍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重要识别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金融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