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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56421号“特味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9: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98号
申请人:潘洪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海强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4156421号“特味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8744525号“百味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近,对引证商标具有在先知晓的前提。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许可合同及被许可方资质;2、产品包装及陈列图片;3、品牌设计、公众号展示及网上销售展示;4、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淀粉、糖、醋、酱油、涮羊肉调料、鸡精(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味精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权利,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特味特”与引证商标“百味特”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醋、酱油、涮羊肉调料、鸡精(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味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临近,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调味料、醋、酱油、涮羊肉调料、鸡精(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淀粉、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味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申请人在调味料、醋、酱油、涮羊肉调料、鸡精(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评审申请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淀粉、糖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淀粉、糖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料、醋、酱油、涮羊肉调料、鸡精(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