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00107号“极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83号
申请人:重庆紫光华山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0107号“极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5660号“极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8484号“极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97178号“极云靶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83567号“云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07929号“及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827475号“及云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电子数据存储;构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数据加密服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远程数据备份”服务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极云 商标 重庆紫光华山智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