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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01463号“本维莫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8: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24号
申请人:吴汉彬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金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晟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9001463号“本维莫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药物名称“本维莫德”在标识构成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况、个股行情、“本维莫德”介绍、“本维莫德乳膏”说明书及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臆造词,并不是药品通用名称,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经使用争议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为了自己真实使用,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其他相关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酊剂;水剂;膏剂;杀真菌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净化剂;灭微生物剂;医用棉签;中药袋”商品上。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21件商标,其中包括“卡泊三錞”、“他克莫司”、“金迪肽克”、“白虎万金”、“卡地纳”等多件与药品通用名称及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且其名下部分商标已提交了转让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理由书页面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药物名称“本维莫德”在标识构成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引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21件商标,其中包括“卡泊三錞”、“他克莫司”、“金迪肽克”、“白虎万金”、“卡地纳”等多件与药品通用名称及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且其名下部分商标已提交了转让申请。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名下商标的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