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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047422号“澳牧来 AUMO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8:03关于第24047422号“澳牧来 AUMOL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44号
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华美宝生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24047422号“澳牧来 AUMO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937404号“澳牧”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澳牧”系列品牌在先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顺风车的行为,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商标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申请人品牌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肉干、鱼(非活)、牛奶、奶粉、干食用菌、肉骨头、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酸奶、食用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的中文“澳牧来”与引证商标一、二“澳牧”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酸奶、食用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澳牧来 AUMOLE 商标 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