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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34192号“能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0: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34192号“能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0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能链”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一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能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智电控股有限公司”、“快电动力(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与登封市诚信加油站、临沂神舟加油站有限公司签署的《能链品牌合作协议》、保险单;
3、与华阴市信用加油站、宜丰县石市农机加油站、黑龙江中航智创成品油经贸有限公司中航加油加气站、佛山市顺德区特能宝西海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综合能源港战略合作协议》(保险单见证据2);
4、2021、2022年北京大柳树加油站产品责任保险保单;
5、北京大柳树加油站小程序页面;
6、2021年申请人关联公司为充电站提供公众责任险投保的保险单;
7、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协议》;
8、与“贵州可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售电业务居间协议》及发票;
9、与“陕西能源售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售电业务居间服务合同》;
10、与“深圳能源售电有限公司”签署的《电力销售代理合同》;
11、申请人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页面;
12、网络媒体对申请人保险服务的新闻报道页面;
13、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
14、复审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5、能链集团公司信息;
16、能链集团网站、公众号、小程序资料等;
17、与各方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
18、申请人及能链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
19、有关能链的媒体报道;
20、能链旗下其他品牌获奖情况;
21、能链集团公益资料、领导到访资料;
22、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能链”的截图;
23、申请人办公场所、物料的照片;
24、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照片等;
25、能链部分分公司房屋租赁与财税代理合同、发票;
26、申请人参展资料等;
27、申请人部分公关服务合同、发票;
28、代言人合同及代言展示等;
29、申请人微信、抖音、微博等官方账号截图等;
30、能链云软件销售协议及发票;
31、申请人“能链 NEWLINK N”最近宣传图片及获奖证书一览;
32、申请人“能链 NEWLINK N”2019年-2021年媒体宣传报道汇总;
33、申请人部分资质认证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在第36类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融资服务;金融咨询;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保险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1月14日的第1623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与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能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智电控股有限公司、快电动力(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可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加油站协调保险机构结合加油行业特性,推出专属创新保险保障方案,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7、11、12,在案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保险咨询服务上提供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9、10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上述证据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经济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