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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09340号“茱蒂奇JUDICK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2:23关于第56509340号“茱蒂奇JUDICKI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77号
申请人:茱莉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美国靓佳家具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56509340号“茱蒂奇JUDICK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茱蒂丝”系申请人旗下的饼干品牌,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497204号“茱蒂丝”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茱蒂丝”品牌的介绍、官网截图;
2、品牌授权书、销售商场统计表、销售合同、发票及其他票据、电商平台的销售网页截图;
3、媒体报道、宣传推广活动的照片、参展合同及照片、广告宣传片;
4、申请人“茱蒂丝”商标的注册情况;
5、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相关行政机关裁定;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7、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红糖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7日初步审定,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调味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27日。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第12类、第19类、第20类、第24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第39类上提交了仅80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53872387号“法拉捷FALAJIE”商标、第57377605号“BIEGALLO毕加罗”商标、第55667756号“瑞贝莲LEROBERRY”商标、第55720310号“欧宝路AUBORLOUR及图”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12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1、2项可知,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英文“JUDICKIE”及汉字“茱蒂奇”成上下两行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汉字“茱蒂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蜂蜜;糕点;面粉;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蜂蜜;糕点;面粉;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红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争议商标“茱蒂奇JUDICKIE”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茱蒂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汽车品牌、糖果品牌及香烟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我局已通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茱蒂奇JUDICKIE 商标 茱莉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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