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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70258号“倾岛金沙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2: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67号
申请人: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涛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0270258号“倾岛金沙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564608A号“金沙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00024号“半岛金沙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40959号“醉美金沙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297301号“金沙滩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64337号“金沙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984866号“金沙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理位置较为接近,同在山东省,消费者同时接触到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机会大,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3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拉格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六均于2021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引证商标五、六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金沙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但申请人仅列明法条,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倾岛金沙滩 商标 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