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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71925号“北美安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3: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23号
申请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冠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红盾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32671925号“北美安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9532号“安信”商标、第4061770号“安信及图”商标、第20855332号“安信伟光”商标、第13135967号“安信•伟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其明知申请人品牌仍多次恶意摹仿“安信”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含“北美”,但被申请人并非来自北美地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上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企业介绍、厂区及生产线图片;2、产品认证、管理体系、环境及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证书;3、行业协会证明;4、企业荣誉、品牌荣誉及卢伟光个人荣誉;5、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入及宣传图片;6、经销商及部分门店信息;7、参加展会、论坛、行业交流会的资料、图片;8、受保护记录及注册情况;9、从事慈善活动、公益活动及领导人视察参观的记录;10、在先案例资料;11、被申请人官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简介、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水泥、防火水泥涂层、水族池(建筑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水泥、石膏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北美安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安信”,与引证商标三、四“安信伟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水泥、防火水泥涂层、水族池(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木材、水泥、石膏板等商品均属于建筑材料,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安信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地板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在上述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商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北美安信 商标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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