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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564754号“企鹅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3: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9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周凌云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2564754号“企鹅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90560号“企鹅”商标、第26263970号“企鹅运动”商标、第19638524号“企鹅 TV”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有数十件商标,远超过其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严重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已转让商标的注册及转让公告信息;被申请人售卖商标信息;在先裁定;“企鹅君”与QQ企鹅形象及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报道资料;以“企鹅”为核心的业务板块页面;申请人与“企鹅”、“功夫企鹅”等标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报道资料;相关百度百科资料;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杨雪玉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企鹅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企鹅”,与引证商标二、三“企鹅运动”、“企鹅 TV”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企鹅”,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企鹅君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