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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03551号“中科宇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5: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30号
申请人:中科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扬(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03551号“中科宇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180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3月10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1600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90886号商标、第627977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中科宇能 商标 中科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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