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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75761号“FOODOPIC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6: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14号
申请人:广州光匠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记得啃品牌管理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7675761号“FOODOPIC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业内知名的摄影公司,“Foodography”为申请人所独创,并已在多个类别完成商标注册,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29709号“FOODOGRAP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名下大量注册了与申请人、其他企业名下商标或在先使用商标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4、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5、所获荣誉;6、参展合同、参展图片;7、服务合同、发票及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娱乐服务、电影摄影棚服务、演出制作、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41类摄像机出租、摄影等服务上,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广州光匠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7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上述商标均申请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食摄集”、“FOODOPICS”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林上钰”近似的“上钰”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SEKOLI”、“西九里颜究社”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FOODOPICS”与引证商标“FOODOGRAPHY”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27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上述商标均申请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食摄集”、“FOODOPICS”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林上钰”近似的“上钰”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SEKOLI”、“西九里颜究社”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进行答辩并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申请注册其它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依法应予制止。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已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FOODOPICS 商标 广州光匠传媒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