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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098号“ESI AUTOMO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9:50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098号“ESI AUTOMO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109号重审第0000005115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110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098号“ESI AUTOMO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7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5747号“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894520号“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20716号“意爱崎 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20113号“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20760号“意爱崎 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020832号“意爱崎 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13109号“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影响案件结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3类部分商品、第6类、第16类、第17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物质商品与第12866659号“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表面清洁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金属和非金属表面清洁剂;印刷电路板、去除助焊剂残留物、发光二极管、控制系统电路用清洁剂(印刷电路板、去除助焊剂残留物、发光二极管、控制系统电路用化学清洁制剂);上述所有都与工业汽车制造相关”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第1类、第3类其余商品、第6类、第16类、第17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 商标 MACDERMID INCORPORA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