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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92242号“JFU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0: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86号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1392242号“JFU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9424号“FUWA”商标、第7472885号“FU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三、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重复、多次恶意摹仿、抢注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FUWA”商标,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富华集团及其主要成员的简介;
2、“FUWA”商标知名度、美誉度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FUWA”商标的各主要经济指标;
4、申请人及“FUWA”商标的主要荣誉;
5、“FUWA”商标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特别是前三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并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车轴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等商品上,前述引证商标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拖车(车辆)、倾卸式斗车、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或货车零件、车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相同及关系密切的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FUW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车轴等车辆零配件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JFUNA 商标 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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