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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81646号“ffit8”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3: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37号
申请人:北京幸福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乐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45581646号“ffit8”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ffit8”品牌由申请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385483号“ffit8”商标、第39386756号“ffit8”商标、第35类第35360046号“FFIT”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除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ffit8”品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以外,其余商标也都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构成基本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显然是为了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商誉而抄袭注册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有商标注册的正当性,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另外,申请人还查询到被申请人将其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明码标价在商标平台上公开销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ffit8”所获得的品牌荣誉;媒体对“ffit8”品牌的报道情况;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截图;“ffit8”产品销售发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商标售卖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29、35类咖啡、牛肉、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4件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上公开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牛肉、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ffit8”品牌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ffit8”与申请人“ffit8”品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此种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阐述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ffit8 商标 北京幸福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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