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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12305号“steel ancho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3:33关于第41812305号“steel ancho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58号
申请人:韩永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钢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41812305号“steel 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跨度较大的行业领域申请注册了商标,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teel anchor及图 商标 韩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