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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67945号“名奢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4049号重审第0000005309号
申请人:名奢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4049号《关于第58167945号“名奢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96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1.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之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名奢汇 商标 名奢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