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226217号“窑叽王YAOJI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1:21关于第48226217号“窑叽王YAOJIW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31号
申请人: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海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8226217号“窑叽王YAOJIW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299153号“窑及图”商标、第39697848号“窑鸡王 窑 民间美食及图”商标、第21219276号“窑鸡王 窑 民间美食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窑鸡王”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处于广东省的同一行业从业者,被申请人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窑叽王YAOJIWANG”,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店面照片、合同、收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日期、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鸡肉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的蛋豆腐制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将“窑叽王YAOJIWANG”标识或与之相近的标识使用在在蛋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在蛋等商品上存在何种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窑叽王YAOJIWANG 商标 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