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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70961号“品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2: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握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70961号“品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58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情况,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本案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程序,本就是出于抢占复审商标的目的,利用申请人已经建立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场地租赁协议、山东鲁大职业培训学校场地缴费证明、转租协议及证明文件;
2、品胜快修宣传单页及制作收据;
3、实景拍摄视频及工装定制证明材料、维修师傅穿着照片;
4、品胜维修工单定制记录、品胜快修维修受理单模板及使用情况证明;
5、申请人与山东鲁大职业培训学校签订的《品胜快修维修合作协议》及《培训合作协议书》、山东鲁大职业培训学校网页及场地照片;
6、申请人与济南宏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品胜快修维修合作协议》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7、申请人在淘宝网上开设“品胜速修”店铺证明;
8、申请人网站备案信息、品胜快修云服务开通时间截图及相关发票;
9、现场维修场地的视频与照片材料;
10、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举办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电子信息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及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及附件;
11、相关行业标准文件;
12、房产租赁合同、手机维修教材、获奖情况、媒体报道、专利证书、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13、申请人支付宝认证信息、品胜手机维修服务生活号推送信息及申请人官网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采石服务;供暖装置保养和修理;汽车修理或保养;游艇和小船的改装、翻新、整修和维护服务;照相机修理;钟表修理服务;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家具保养”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采石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品胜快修维修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品胜快修宣传单页及制作收据、工装定制证明材料、品胜快修维修受理单定制及使用证明材料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除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之外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