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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55008号“VANTE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2: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安市森威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安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55008号“VANTE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2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都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从未中断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购销合同、产品发货单、发票、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发票、产品发货单、产品图片。
我局已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安市比尔拉亚麻哈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轴承(机器零件)、风力发电设备、农业机械、真空泵(机器)、泵(机器)、洗衣机、冰箱电机”商品上,该商标于2013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福安市森威机电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使用人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内容涉及“VANTEC”汽油机动力装置、汽油发电机、汽油水泵商品且附有金额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因此,综合以上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发货单、产品图片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汽油机动力装置、汽油发电机、汽油水泵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汽油机动力装置、汽油发电机、汽油水泵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冰箱电机”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冰箱电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