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505737号“老友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27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5737号“老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287382号“老友记LAOYOUJI”商标、第61317254号“老友记”商标、第5963852号“友记 友记厨具 YOUJI KITCHENWARE及图”商标、第64831827号“YJ 友记木业YOUJIMUY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3945032号、第58015169号“老友记”及图商标,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第38720343号“友记木业YOUJIMUYE Y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老友记节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在先注册“老友记”商标,但本案未提交“老友记”商标在桌子等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老友记及图 商标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