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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8898号“酒祖青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57号
申请人:山西百年中汾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8898号“酒祖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05233号“酒魂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564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75292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815439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985917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一审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二审中,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酒祖青花”与引证商标三、五“青花”、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青花”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酒祖青花 商标 山西百年中汾酒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