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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23482号“倍耐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3: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46号
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巨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49223482号“倍耐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0类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84125号“倍耐力”商标、第47069830号“倍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733416号“倍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使用目的,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相关审计报告;
6、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7、相关文章和文件;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获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0、12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充气及半充气轮胎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倍耐你”与引证商标一、二“倍耐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