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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92422号“读醉之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3: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91号
申请人:读醉(宁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58292422号“读醉之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52396号“读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色社会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寄宿处”十项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读醉之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读醉”,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寄宿处”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酒吧服务;寄宿处”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八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八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也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酒吧服务;寄宿处”两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八项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读醉之间 商标 读醉(宁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